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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改會報告揭秘土地市場真相
2005年10月24日10:25 來源:西本資訊
人們論及宏觀調控必提兩個“根”,一是銀根,一是土地根。而土地又包裹纏繞著銀根。至關重要的地根到底是怎么回事?
中國改革論壇23日在北京舉行,中國體改研究會課題組提出了《推進要素市場化》的研究報告。對于如何打破地方政府壟斷與會專家仁者見仁,智者見智。極端的主張是再把土地所有權重新分給農民。
法規(guī)留下政府“掠奪”漏洞
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的權力是法律所賦予的。政府要啟動一級土地市場,就必須憑借行政權力獲取到可供出讓的新增土地資源,即收回城鎮(zhèn)中已被原土地使用者占用著的土地,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。在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(guī)定下,收回城鎮(zhèn)已被占用的土地要比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成本大得多。因此,大量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,就成為地方政府解決一級土地市場供給來源的主要方式。與土地征用制度相關的是征地補償制度,法律規(guī)定: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,要“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”。這意味著,地方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,僅按照土地生產農作物的損失進行補償,即可以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城市國有建設用地。這種法律規(guī)定為地方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公開地“掠奪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,以極低的成本積累城市建設資金提供了正式的制度渠道。
在城市政府出讓土地方面,盡管2004年8月31日起“招拍掛”制度的實行是土地出讓制度的一個進步,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問題。由于土地市場的源頭是政府獨家壟斷的,既不能有效地遏制城市政府尋求利益最大化的擴張沖動,也不能徹底鏟除政府官員腐敗的制度根源。因為只要存在管制、存在行政審批和許可,被賦予權力的官員就有通過權力進行尋租的客觀基礎。
土地使用權交易成本過多
在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的前提下,我國的二級土地市場———土地使用權轉讓、出租、抵押市場發(fā)育非常緩慢。其中,最主要的障礙是,進入二級土地市場的成本過高。
首先是獲取存量土地交易資格的成本過高。城鎮(zhèn)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房地產轉讓純收入的20%-40%要交給國家。此外,還要繳納房地產稅(按房地產交易額的12%計征)和所得稅(按企業(yè)利潤的33%計征)。這樣,土地轉讓收入的一大半就被國家拿走了。由于取得土地交易資格的成本過大,致使大量原土地使用者要么寧可土地閑置也不愿進入二級市場,要么采取各種變通手法轉讓土地,以規(guī)避國家的高額稅費。
第二是獲取增量土地的出讓價格過高。為了積累城市建設資金,地方政府在出讓經營性用地上漫天要價,將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、服務設施投資攤入地價。往往從農民那里幾萬塊錢征來的地,稍微做個“幾通一平”,出手就是幾十萬。城市政府憑借行政權力開出的壟斷價格,致使大量的購買者望而卻步。
第三是交易主體身份的法律限制。根據現行法律,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;農用地轉成非農建設用地,必須先變成國有土地;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用地。這種法律規(guī)定武斷地將農民集體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,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衍化為土地使用權。這種權能替換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地位,從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。從市場的深層構造來看,兩個不同的所有權主體是進行交易的基本前提,法律的公正性恰恰應該是保障權力的有效行使,而不是剝奪人們已經擁有的權力。因此,對于現行的法律規(guī)定只能有一種解釋,剝奪農民集體所有權直接進入二級土地市場,仍然是計劃經濟下國有制優(yōu)越于集體所有制的傳統意識形態(tài)在作祟。
從整體上來把握,政府仍然在運用行政權力決定土地資源的配置,市場交易價格被各種行政特權制定的壟斷價格所替代。
民間土地市場于法無據
在市場化改革的大背景下,如果政府配置資源的效率極為低下,人們會自動地突破體制的束縛而選擇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。
在上世紀80年代,民間土地市場為民營經濟的崛起創(chuàng)建了重要基礎。在國家政策松動之前,以土地作價聯營,以私房出租、轉讓的民間土地市場開始活躍起來。然而,在1988年以前,無論是農村還是城鎮(zhèn),集體或國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是非法的。1988年以后,政府啟動了土地市場,允許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轉讓;1990年頒布的《土地管理法》也對農村興辦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使用集體土地開放了禁令。但由于政府構造的土地市場本身存在的諸多弊端,自發(fā)的民間土地市場仍然十分活躍。
在上世紀90年代,民間土地市場為國有經濟的平穩(wěn)退出提供了最后的支持。在巨額不良債務、大量冗員和企業(yè)“辦社會”的沉重壓力下,國有企業(yè)要尋找退路,尚可利用的資源只剩下企業(yè)本身所占用的土地了,且這些土地大都是處于城市的黃金地帶。然而,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,必須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(xù),并補交土地出讓金以后方可轉讓,否則仍是違法。而在現實中,大量的國有企業(yè)已到了資不抵債、瀕臨破產的境地,根本沒有能力支付巨額的土地出讓金。為此,一些地方政府創(chuàng)造了許多變通做法。應該說,這在當時也是非法的,但考慮到國有企業(yè)改制的現實困難,國家于1998年發(fā)布了《國有企業(yè)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(即國家土地管理局8號令),針對國企改制和破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,調整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法律規(guī)定:“對國有企業(yè)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,根據企業(yè)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,可分別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國有土地租賃、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(入股)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。”對屬于“國務院確定的企業(yè)優(yōu)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”的工業(yè)破產企業(yè),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(yè)職工,破產企業(yè)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,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、變賣后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破產企業(yè)職工”。
進入到2000年以來,鑒于政府操控的二級土地市場標的較高、手續(xù)繁雜、重復征稅等弊端,越來越多的開發(fā)商開始轉向民間土地市場,采取各種變通辦法,盤活手中閑置的土地資源。通常的做法是,收購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,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,并按規(guī)定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(xù),收購方就能夠實現對整個土地開發(fā)項目的控制。與土地使用權、房地產項目或者在建工程轉讓等方式相比,房地產項目公司收購不需要繳納成交金額3%的契稅和交易手續(xù)費。還有一些外來的開發(fā)商采用合作及買斷土地開發(fā)權的方式拿地,與握有土地資源的本地企業(yè)合作開發(fā)、分享開發(fā)利潤。再有的方式就是買斷土地開發(fā)權,將前期手續(xù)已辦理完畢的土地買下來,自行開發(fā)。
顯然,民間土地市場存在著種種不合理的現象。諸如,對法律尊嚴的藐視、交易行為的扭曲,以及逃避稅收和公共管理制約等問題。民間土地市場以“非法交易”的方式,反映了市場供求的真實變化,在無形中將市場機制引入到土地資源配置的調整過程中。更重要的是,民間土地市場以其特有的博弈方式,對現有的體制和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戰(zhàn),迫使國家不斷地向著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向進行調整,由此引導著土地要素市場化的實際進程。[中華工商時報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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